45 甲在海邊戲水時,發現海中有人溺水,乃未經所有權人乙之同意,破壞乙之倉庫門鎖而取其浮板、泳圈,
往溺水之人方向投擲。甲之行為,根據下列何者得阻卻違法?
(A)正當防衛
(B)緊急避難
(C)得被害人承諾
(D)自助行為
統計: A(101), B(2460), C(48), D(81), E(0) #3311403
詳解 (共 4 筆)
1.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說明:
本題情境中,甲為了救溺水的人,未經乙同意破壞乙的倉庫門鎖並取走浮板、泳圈,此行為可能構成毀損罪(刑法第 354 條)。然而,甲的行為是為了救人,可能符合緊急避難的要件,進而阻卻違法。
法源依據:
-
刑法第 24 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三段論法分析:
-
大前提: 依據刑法第 24 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
小前提: 甲為救溺水的人 (他人生命面臨緊急危難),破壞乙的倉庫門鎖並取走浮板、泳圈 (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
結論: 因此,甲的行為可能該當緊急避難,得主張阻卻違法。
其他選項說明:
-
(A) 正當防衛: 刑法第 23 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正當防衛的前提是必須有「現在不法之侵害」,而本題中,乙並沒有對甲或溺水者造成任何不法侵害,所以不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
-
(C) 得被害人承諾: 本題中,乙並未同意甲破壞倉庫及取走浮板、泳圈,所以不符合得被害人承諾。況且,「承諾」並非刑法上用詞,「同意」才是。
-
(D) 自助行為: 民法第 151 條:「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自助行為是指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且不及受公權力救濟,而對他人的自由或財產施以的必要強制行為。本題中,甲是為了救他人,並非保護自身權利,也非民法規定之自助行為,且與刑法無關,因此不符合自助行為。
總結:
甲破壞乙的倉庫門鎖並取走浮板、泳圈的行為,雖然可能構成毀損罪,但其目的是為了救助溺水之人,可能符合刑法第 24 條的緊急避難要件,因而得阻卻違法。
因此,答案為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