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A上市公司(持股1千萬股)及自然人甲(持股10萬股)均為B上市公司的股東。甲以A公司代表人身分,於民國96年6月5日依公司法第27條第2項當選為B公司董事,任期三年。98年6月5日,甲因購車需求,以每股1百元之價格賣出B公司股票1萬股。其後,甲又於98年12月1日以80元之價格買進B公司股票2萬股,99年4月1日又以每股60元之價格賣出B公司股票5萬股。對於甲買賣B公司股票之行為,B公司股東乙認為有證券交易法中短線交易規定的適用。對於乙依短線交易規定得為之主張,以下說明何者正確?
(A)甲買賣B公司持股不構成短線交易
(B)乙不須先請求B公司監察人代表公司要求甲將短線交易所得之利益歸於公司
(C)若乙持有B公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份,得逕代表公司要求甲將短線交易所得之利益歸於公司
(D)短線交易之請求權,自獲得利益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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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 B(102), C(182), D(397), E(0) #385436

詳解 (共 5 筆)

#803646
(A)甲買賣B公司持股已構成短線交易 
(B)發行股票公司董事會或監察人不為公司行使前項請求權時,股東(乙)得以三十日之限期,請求董事或監察人行使之;逾期不行使時,請求之股東(乙)得為公司行使前項請求權。 
(C)無此規定,只要乙有股東身份即可。(程序參考選項B)

有錯請指正。

另外給1F:
可以先拜咕狗大神再伸手要答案嗎?
這裡沒有人有義務幫你解答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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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3641
證券交易法

第 157 條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 (註:此即一般稱為禁止內部人為短線交易之規定,其立法目的在於防止內部人憑依其特殊地位,利用所知之公司秘密買賣股票圖利,致影響投資人之信心。)

發行股票公司董事會或監察人不為公司行使前項請求權時,股東得以三十日之限期,請求董事或監察人行使之;逾期不行使時,請求之股東得為公司行使前項請求權。 

董事或監察人不行使第一項之請求以致公司受損害時,對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第一項之請求權,自獲得利益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準用之。 

關於公司發行具有股權性質之其他有價證券,準用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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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7737
x來y去,又a來b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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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976
這題考在四等我就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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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267
沒解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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