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有關審計委員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
(B)成員人數不得少於三人
(C)成員中至少一人應具備法律專長
(D)應以成員中之一人為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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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2), C(52), D(5), E(0) #2571157
統計: A(5), B(2), C(52), D(5), E(0) #2571157
詳解 (共 2 筆)
#6204192
第 14-4 條(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之設置)
1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但符合主管機關依公司規模、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所定條件者,應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2 審計委員會應由(A)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B) 人數不得少於三人,(D) 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C) 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3 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本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
4 公司法第二百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十八條之一、第二百十八條之二第二項、第二百二十四條至第二百二十六條及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對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準用之;對獨立董事提起訴訟準用公司法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五條及第二百二十七條但書規定。
5 審計委員會與其獨立董事成員對前二項所定職權之行使、作業程序、議事錄應載明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6 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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