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有關學前特殊幼兒的鑑定,下列敘述何者較為適切?
(A)特殊幼兒申請延緩入學,其身心發展是否嚴重遲滯為鑑輔會評估的重點
(B)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就可以直接鑑定為發展遲緩
(C)家長若提出輔導規劃,即可延緩入學
(D)家長提供醫師診斷證明,即可延緩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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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79), B(12), C(64), D(40), E(0) #2369186
統計: A(1579), B(12), C(64), D(40), E(0) #2369186
詳解 (共 3 筆)
#4666336
★強迫入學條例(民國33年公布,民國92修正)
第12條 適齡國民因殘障、疾病、發育不良、性格或行為異常,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得核定暫緩入學。
第13條 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應經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後,安置入學實施特殊教育。但經鑑定確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得予核定暫緩入學,最長以一年為限,並應副知鄉(鎮、市、區) 強迫入學委員會。 前項暫緩入學之核定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須經鑑輔會評估
參考資料:https://sites.google.com/spec.tc.edu.tw/parents/%E5%85%A5%E5%9C%8B%E5%B0%8F/%E6%9A%AB%E7%B7%A9%E5%85%A5%E5%AD%B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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