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何者非屬身分行為?
(A) 甲乙結婚之行為
(B) 父親甲贈與其子乙新臺幣 200 萬元,供其支付購屋頭期款之贈與行為
(C) 甲乙結婚,共同訂立夫妻財產契約
(D) 法定繼承人拋棄繼承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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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820), C(50), D(36), E(0) #3295990
統計: A(17), B(820), C(50), D(36), E(0) #3295990
詳解 (共 4 筆)
#6313890
身分行為包含二個種類:
1. 純粹身分行為:指純粹以發生身分關係上的變動為目的之行為,例如結婚、認領。
2. 身分財產行為:指基於特定身分關係而以發生財產上變動為目的之行為,例如夫妻財產制、拋棄繼承。
B選項是單純贈與(與當事人之身分關係無涉),為一般財產行為,非身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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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5782
答案是(B) 父親甲贈與其子乙新臺幣 200 萬元,供其支付購屋頭期款之贈與行為。
以下是各選項的解釋:
- (A) 甲乙結婚之行為: 結婚是典型的身分行為,會產生夫妻的身分關係。
- (B) 父親甲贈與其子乙新臺幣 200 萬元,供其支付購屋頭期款之贈與行為: 贈與行為屬於財產行為,而非身分行為。雖然贈與者與受贈者之間可能存在親屬關係,但贈與本身並不改變他們的身分關係。
- (C) 甲乙結婚,共同訂立夫妻財產契約: 夫妻財產契約是基於婚姻關係而訂立的,屬於身分行為的範疇。
- (D) 法定繼承人拋棄繼承之行為: 拋棄繼承會影響繼承人的身分,因此屬於身分行為。
身分行為是指以發生、變更或消滅身分關係為目的的法律行為。例如:結婚、離婚、收養、認領、拋棄繼承等。
財產行為是指以發生、變更或消滅財產權利義務關係為目的的法律行為。例如:買賣、贈與、租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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