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於民事訴訟程序之言詞辯論庭,審判長於下列何種情況無須對當事人闡明?
(A)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租金,於陳述事實理由時又謂持有被告為給付租金所 開立之票據,請求被告清償票款,審判長欲向原告闡明,令其表明究係 基於租賃或票據關係為請求
(B)依被告書狀之記載,可認被告已經清償原告請求之債務,且被告陳述: 原告 20 年來皆未與之聯繫,應再無主張任何權利之理。審判長欲向被 告闡明是否提出消滅時效抗辯
(C)當事人雖未受合法送達開庭通知,仍如期出庭並就該訴訟有所陳述,審 判長欲向該當事人闡明得對送達之程序瑕疵提出異議
(D)原告依買賣契約請求價金給付,被告在訴訟繫屬中,抗辯原告尚未給付 買賣標的物,並主張雙方應同時履行,審判長欲向被告闡明,使其表明 是否提出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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