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若喪失其所由選出之政黨黨員資格時,其中央民意代表之資格應如何處置?
(A)不喪失中央民意代表資格,僅不得加入其他政黨以對選民負責
(B)喪失中央民意代表資格,其缺額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
(C)不喪失中央民意代表資格,基於自由委任亦得加入其他政黨或創設新政黨
(D)喪失中央民意代表資格,並須重新辦理不分區立法委員選舉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 B(249), C(13), D(32), E(0) #3164406
統計: A(10), B(249), C(13), D(32), E(0) #3164406
詳解 (共 3 筆)
#7286734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若喪失其所由選出之政黨黨員資格時,其中央民意代表之資格應如何處置?
(A) 不喪失中央民意代表資格,僅不得加入其他政黨以對選民負責❌
不分區立委因政黨代表性而存在,失去黨籍即失去代表基礎。
ㅤㅤ
(B) 喪失中央民意代表資格,其缺額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73 條第 2 項明定: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在就職後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者,自喪失黨籍之日起,喪失其資格。
-
缺額遞補方式:
當這類立委喪失資格後,所遺留的缺額不需要重新辦理選舉,而是由該政黨當初登記的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73 條第 2 項規定: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 -
司法院釋字第 331 號解釋指出:按政黨比例方式選出之全國不分區等代表,如喪失其所由選出之政黨黨員資格時,自應喪失其代表資格,這與憲法保護政黨政治、維護國家整體利益之意旨相符。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73 條 2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在就職後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者,自喪失黨籍之日起,喪失其資格,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函請立法院予以註銷,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B);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 |
|
釋字第 331 號 民國 82年12月30日
解釋文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規定,僑居國外國民及全國不分區之中央民意代表,係按該次選舉政黨得票總數比例方式產生,而非由選舉區之選民逕以投票方式選出,自無從由選舉區之選民以投票方式予以罷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與憲法並無牴觸。惟此種民意代表如喪失其所由選出之政黨黨員資格時,自應喪失其中央民意代表之資格,方符憲法增設此一制度之本旨,其所遺缺額之遞補,應以法律定之。 |
(C) 不喪失中央民意代表資格,基於自由委任亦得加入其他政黨或創設新政黨❌
不分區立委並非基於區域選民之自由委任,而是政黨名單之委任。
ㅤㅤ
(D) 喪失中央民意代表資格,並須重新辦理不分區立法委員選舉❌
不分區缺額採「遞補制」,而非重新辦理補選。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