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A上市公司為留住優秀員工,擬實施庫藏股制度。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庫藏股之買回應經股東會之特別決議
(B)庫藏股得以轉讓股份予員工之情事而買回
(C)買回之庫藏股應於買回之日起六個月內將其轉讓予員工
(D)買回庫藏股之數量比例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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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 B(333), C(119), D(164), E(0) #385439

詳解 (共 6 筆)

#556826
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有左列情事之 一者,得經(A)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或依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 規定買回其股份,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一、(B)轉讓股份予員工。 二、配合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可轉換特別 股或認股權憑證之發行,作為股權轉換之用。 三、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要而買回,並辦理銷除股份者。 (D)前項公司買回股份之數量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 ;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發行股份溢價及已實現之資本公 積之金額。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買回其股份之程序、價格、數量、方式、轉讓方法及應 申報公告事項,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買回之股份,除第三款部分應於買回之日起六個月內辦 理變更登記外,(C)應於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將其轉讓;逾期未轉讓者,視為公 司未發行股份,並應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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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936
所以公司法167之一
 
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範圍內,收買其股份;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           
 
前項公司收買之股份,應於三年內轉讓於員工,屆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收買之股份,不得享有股東權利。
 
是因為他不是上市公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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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2710
修法後第 28-2 條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有下列情事之
一者,得經
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或依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
規定買回其股份,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一、
轉讓股份予員工
二、配合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可轉換特別
股或認股權憑證之發行,作為股權轉換之用。
三、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要而買回,並辦理銷除股份。
前項公司買回股份之數量比例,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
;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發行股份溢價及已實現之資本公
積之金額。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買回其股份之程序、價格、數量、方式、轉讓方法及應
申報公告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買回之股份,除第三款部分應於買回之日起六個月內辦
理變更登記外,應於
買回之日起五年內將其轉讓;逾期未轉讓者,視為公
司未發行股份,並應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買回之股份,不得質押;於未轉讓前,不得享有股東權
利。
公司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其股份者,該公司依
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之關係企業或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
有該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所持有之股份,於該公司買回
之期間內不得賣出。
第一項董事會之決議及執行情形,應於最近一次之股東會報告;其因故未
買回股份者,亦同。
第六項所定不得賣出之人所持有之股份,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
他人名義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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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097
(A)庫藏股之買回得經"董事會"特別決議.
(C)買回之股份應於"三年"內轉讓於員工.
但...我看不出(D)是錯在哪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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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624
D)前項公司買回股份之數量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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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5993
他是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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