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違反告知義務的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契約訂立後經過一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保險人亦不得解除契約
(B)保險人的解除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C)保險契約因違反告知義務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D)保險契約因違反告知義務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應返還其已收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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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1), C(13), D(9), E(0) #2571167

詳解 (共 2 筆)

#5569312
保險法第64條第2項+第25條要保人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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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5094
第 25 條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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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4 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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