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5 號解釋,所得稅法就個人薪資所得之計算,僅容許定額扣除,未容許列舉扣除必要費 用,違反下列何者?
(A)租稅法律主義
(B)比例原則
(C)正當法律程序
(D)平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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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53), C(19), D(126), E(0) #3164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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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4686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5 號解釋,所得稅法就個人薪資所得之計算,僅容許定額扣除,未容許列舉扣除必要費 用,違反下列何者?
(A) 租稅法律主義❌
(B) 比例原則❌
(C) 正當法律程序❌
(D) 平等權✔️釋字第 745 號解釋文

釋字第 745        10628

 

解釋文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1款及第2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2關於薪資所得之計算,僅許薪資所得者就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定額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而不許薪資所得者於該年度之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得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7平等權(D)保障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本解釋之意旨,檢討修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財政部中華民國74423日台財稅第14917號函釋關於大專院校兼任教師授課鐘點費亦屬薪資所得部分,與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23規定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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