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內政部訂定「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規定人民團體應冠以所屬行政區域名稱,依司法院釋字第 479 號解釋,上述規定違反下列何者?
(A)結社自由與法律優位原則
(B)結社自由與法律保留原則
(C)結社自由與明確性原則
(D)結社自由與依法行政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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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37), C(12), D(11), E(0) #3866384
統計: A(12), B(37), C(12), D(11), E(0) #3866384
詳解 (共 2 筆)
#7347009
法律優位原則:
一切行政活動都不能夠牴觸現行有效的法律。
法律保留原則:
某些重要之事項應由法律加以規範,不得逕行以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為之。
(來源:法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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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479號:
人民團體法第五條規定人民團體以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而第十二條僅列人民團體名稱、組織區域為章程應分別記載之事項,對於人民團體名稱究應如何訂定則未有規定。行政行政機關依其職權執行法律,雖得訂定命令對法律為必要之補充,惟其僅能就執行母法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加以規定,不得逾越母法之限度,迭經本院解釋釋示在案。內政部訂定之「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第四點關於人民團體應冠以所屬行政區域名稱之規定,逾越母法意旨,侵害人民依憲法應享之結社自由,應即失其效力。
(來源: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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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範的限制已逾越法律明文規範的範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答案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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