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17 條之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其所得未達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者,應為如何舉證申證其投保薪資?
(A)自行舉證其個人薪資結構而為申報
(B)舉公司年度營業稅之 12 個月平均
(C)得自行選擇投保薪資分級表任 1 級距
(D)依當年度基本工資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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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7), C(3), D(17), E(0) #3179418

詳解 (共 1 筆)

#6220416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條第1項
下列人員得準用本法規定參加本保險:
一、受僱於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以外雇主之員工。
二、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三、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7條第3項
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加保,其所得未達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者,得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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