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甲、乙、丙、丁為某棟公寓的區分所有權人,並為基地的共有權人,今甲將建築物專有部分及基地應有部分出售給 乙,丙、丁得否主張優先購買之權?
(A)得依土地法規定主張基地優先購買之權
(B)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主張建築物專有部分優先購買之權
(C)得依民法規定主張共有物優先購買之權
(D)不得主張基地優先購買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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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7), C(33), D(263), E(0) #1640174

詳解 (共 1 筆)

#2698631
土地法104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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