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今徵收位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地價補償標準為下列何者?
(A)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B)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加四成
(C)徵收當期之市價
(D)徵收當期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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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8), C(35), D(286), E(0) #1640176
統計: A(43), B(8), C(35), D(286), E(0) #1640176
詳解 (共 2 筆)
#5813948
第 30 條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前三項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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