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 依據我國特殊教育相關法規,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B)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時程,應採入學後鑑定
(C)各教育階段之特殊教育,由各主管機關辦理為原則;對民間辦理身心障礙教育者,應優先獎助
(D)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是指修習特殊教育學系畢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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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202), C(78), D(1343), E(0) #2369207

詳解 (共 5 筆)

#4097837

特殊教育法

第七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特殊教育工作,應設專責單位。
特殊教育學校及設有特殊教育班之各級學校,其承辦特殊教育業務人員及
特殊教育學校之主管人員,應進用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者。
前項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指修習特殊教育學分三學分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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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4211
(A)特殊教育法 第 9 條  地方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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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0231

特殊教育法 

第7條(特教相關專業人員進用)


  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特殊教育工作,應設專責單位。
  特殊教育學校及設有特殊教育班之各級學校,其承辦特殊教育業務人員及特殊教育學校之主管人員,應進用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者。
  前項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指修習特殊教育學分三學分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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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7108
第 21 條身心障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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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8889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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