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17 號解釋,關於刑法第235 條規定是否違憲,下列說明何者錯誤?
(A)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限於非出於營利之目的,始應受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
(B)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並非絕對,得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C)為維護社會多數共通之性價值秩序所必要而得以法律加以限制者外,對少數性文化族群依其性道德感情與對社會風化之認知而形諸為性言論表現或性資訊流通者,亦應予以保障
(D)刑法第235 條散布猥褻物品罪對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之限制,並未過度之封鎖與歧視,對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之限制尚屬合理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592), B(207), C(431), D(474), E(0) #410330
統計: A(3592), B(207), C(431), D(474), E(0) #410330
詳解 (共 2 筆)
#634454
不問是否出於營利目的之性言論與性資訊,皆受憲法保障之言論
170
4
#5808867
釋字 617號 解釋
為貫徹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之本旨,除為維護社會多數共通之性價值秩序所必要而得以法律加以限制者外,仍應對少數性文化族群依其性道德感情與對社會風化之認知而形諸為性言論表現或
性資訊流通者,予以保障。
性資訊流通者,予以保障。
在客觀上足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對於平等和諧之社會性價值秩序顯有危害。侵害此等社會共同價值秩序之行為,即違反憲法上所保障之社會秩序,立法者制定法律加以管制,其管制目的核屬正當
基於對少數性文化族群依其性道德感情與對性風化認
知而形諸為性言論表現或性資訊流通者之保障,故以刑罰處罰之範圍,應以維護社會多數共通之性價值秩序所必要者為限。是前開規定第一項所謂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之資訊、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行為,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為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
知而形諸為性言論表現或性資訊流通者之保障,故以刑罰處罰之範圍,應以維護社會多數共通之性價值秩序所必要者為限。是前開規定第一項所謂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之資訊、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行為,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為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
同條第二項規定所謂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猥褻資訊、物品之行為,亦僅指意圖傳布含有暴
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而製造、持有之行為,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物品,意圖不採適當安全隔絕措施之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而製造或持有該等猥褻資訊、物品之情形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