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據民國95年「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鑑定原則鑑定基準」,下列何者符合視覺 障礙的定義?
(A)甲生:左眼0.6;右眼0.1
(B)乙生:左眼0.4;右眼0.01
(C)丙生:左眼全盲;右眼 0.2
(D)丁生:二眼視野各為 30 度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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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33), C(2035), D(120), E(0) #362328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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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上將視覺障礙分為「盲」與「弱視」兩類,凡優眼視力測定值在0.03以上未達0.3,或是視野在二十度以內者,稱之為「弱視」;如果優眼視力值未達0.03。而需以點字為主要學習工具者,稱之為「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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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843

視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視力經最佳矯正後,依萬國式視力表所測定優眼視力未達○.三視野在二十度以內

二、視力無法以前款視力表測定時,以其他經醫學專業採認之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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