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與「行為功能介入方案」有關的項目有哪些﹖(甲)IEP (乙)IGP (丙)學生有情緒或行為問題時 (丁)學生有跨階段轉銜問
題時
(A)甲、乙、丙、丁
(B)甲、乙、丙
(C)甲、丙
(D)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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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16), B(513), C(2625), D(183), E(0) #2368714
統計: A(1916), B(513), C(2625), D(183), E(0) #2368714
詳解 (共 7 筆)
#4126990
個別化教育計畫IEP
個別化教育計畫(IEP) 是指為『每一位』身心障礙且具有特殊教育或相關服務需求之學生所擬定的教育計畫,不論該位學生是安置於普通班、特教班、資源班或特殊學校等,其目的為確保每一位身心障礙學生皆能接受適性教育。國內特教法第28條亦明文規定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團隊合作之方式為身心障礙學生擬訂個別化教育計畫。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九條清楚說明並規範個別化教育計畫,其是指運用團隊合作之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之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含: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前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其餘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
前項計畫,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
個別輔導計畫IGP
個別輔導計畫(IGP)與個別化教育計畫(IEP)皆為因應特殊教育學生之個別需求所擬訂的教育規劃。不同於身心障礙學生的個別化教育計畫,在於個別輔導計畫是因應資賦優異學生適性教育需求所擬定,以符合資賦優異學生的學習和輔導需求,確保資賦優異學生的教育品質,發展資賦優異學生的優勢潛能。
依我國特殊教育法第三十六條明定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協同教學方式,考量資賦優異學生性向、優勢能力、學習特質及特殊教育需求,訂定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必要時得邀請資賦優異學生家長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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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6526

(甲)個別化教育IEP
(丙)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來源: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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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8096
IEP:個別化教育計畫(身心障礙)
IGP:個別輔導計畫(資賦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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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0569
轉銜服務的意義:
係指學生學習跨階段時,如學前教育大班、國小六年級、國中三年級及高中(職)三年級,要進入另一階段學習時之各項服務,讓學生能順利做好各項銜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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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銜階段有兩種
- 垂直轉銜:教育階段或生涯階段之轉換,如國中階段至高中階段。
- 水平轉銜:同階段轉換服務使用,如日照A機構至日照B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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