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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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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 105-2 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法部分)#57356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二、甲將其所有之 A 地設定普通地上權予乙,存續期間十年,乙在其上興建未辦保存登 記之違章建築(以下簡稱 B 屋)。一年後,乙將 B 屋出賣並讓與丙,丙又將之出租並 交付於丁,戊乘丁出國旅遊時逕自占用該屋。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⑴丙、丁得分別向戊主張何種權利?(30 分)
相關申論題
⑴何人可以取得 A 債權?並請分別說明丙、丁之債權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契約,與 丙、戊之債權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契約之效力。(25 分)
#225133
⑵丁與戊先後通知乙有關債權讓與之事情,但乙堅持向甲清償,並經甲受領,乙之 債務是否消滅?(20 分)
#225134
⑵假設地上權期限屆至,乙仍繼續使用 B 屋。兩年後,甲訴請乙返還 A 地,乙有無 抗辯可得主張?(15 分)
#225136
⑴甲女與丁男之婚姻關係存續中,若未成年子女 A、B 有特有財產時,應由何人管理? (20 分)
#225137
⑵承前事實關係,甲女與丁男結婚時,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結婚時甲女無任何財產, 丁男已有一棟房屋價值 600 萬元。婚姻關係存續中,丁男有 5000 萬元之薪資,但 向銀行貸款 200 萬元,並以該棟房屋向銀行設定普通抵押權。因屆期未能清償, 該屋被銀行拍賣得款 600 萬元,以其中之 200 萬元清償貸款後,剩餘 400 萬元。 另外丁男又向戊男借款 1200 萬元,尚未清償。甲女婚後為家庭主婦,並無收入。 此時,丁男因病死亡,其所留下之財產應如何分配及繼承?(25 分)
#225138
三、臺灣地區之甲公司與乙公司雙方約定,由甲委託乙在大陸地區取得某工業區廠房, 並約定如雙方發生訴訟,由大陸地區某法院管轄。嗣因乙不能取得該廠房,甲乃解 除契約,並對乙向臺灣地區法院起訴,請求返還價金 100 萬元。如乙抗辯臺灣地區 法院無審判權,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261770
二、大陸地區法院作成之確定給付判決,在我國有無既判力及執行力?(25 分)
#261769
一、甲為臺灣地區人民,有子女乙、丙、丁三人。其中,乙、丙二人為臺灣地區人民, 丁為大陸地區人民。甲死亡時,遺產有 A 地及存款 600 萬元,但 A 地一部分遭戊占 用作為停車場已有 4 年。甲死亡後,丁遲遲未向甲住所地之法院表示繼承甲之遺產。 不久,乙、丙二人為清理遺產,乃依民法第 179 條規定,請求戊支付占用 A 地 4 年 期間依當地租金行情計算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戊則拒絕乙、丙之請求,並抗 辯謂:⑴其在自己所有之 B 地上經營停車場,因地政機關地界劃設錯誤,以致越界 占用 A 地一小部分,自己自始至終既無故意,亦無過失;⑵乙、丙不能代表全部繼 承人,其對戊行使不當得利請求權,未經另一繼承人丁同意,並不合法。問:乙、 丙對戊之請求,有無理由?(50 分)
#261768
⑵設若乙女否認丁男為甲之婚生子,則乙、丙、丁可為如何之主張?(15 分)
#223031
⑴乙、丙、丁對於甲之財產,可為如何之主張?(30 分)
#22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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