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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高等考試_二級_法制: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42036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年份:10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甲為會計師,因洩漏業務上應守之秘密被訴。檢察官於審判中向法院請求傳喚乙為 證人,其與甲同任職於同一會計師事務所,具有釐清事實關鍵問題的重要性。審判 長乃簽發傳票,以證人身分傳喚乙到場說明。乙經合法傳喚,以其具有業務上應守 秘密的身分關係,依規定得拒絕證言,乃認其具有正當理由可以不到場,故不予理 會傳喚。審判長對於乙經合法傳喚不到場之舉,認為無正當理由,乃為科處新臺幣 一萬五千元罰鍰之處分,並經法院裁定送達乙。乙不服法院裁定,以「具有業務關 係具有拒絕證言權,得拒絕證述為不到場」之理由,提起抗告。 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⑴乙主張其可以不到場的理由,是否正當?(1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David鄭
引用民事訴訟法177條「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之情形,得於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由所在地法院訊問之。 乙違反177條,即使本身有理由也應到場說明原因,由法院決定理由是否得當。 故乙主張不到場理由,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