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三、甲為會計師,因洩漏業務上應守之秘密被訴。檢察官於審判中向法院請求傳喚乙為
證人,其與甲同任職於同一會計師事務所,具有釐清事實關鍵問題的重要性。審判
長乃簽發傳票,以證人身分傳喚乙到場說明。乙經合法傳喚,以其具有業務上應守
秘密的身分關係,依規定得拒絕證言,乃認其具有正當理由可以不到場,故不予理
會傳喚。審判長對於乙經合法傳喚不到場之舉,認為無正當理由,乃為科處新臺幣
一萬五千元罰鍰之處分,並經法院裁定送達乙。乙不服法院裁定,以「具有業務關
係具有拒絕證言權,得拒絕證述為不到場」之理由,提起抗告。
試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