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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臺灣銀行新進人員甄試_七職等/法務人員-不動產管理:民法、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64487
科目:民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英文契約條款翻譯【英翻中】
年份:106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題: X 以 Y 為被告,起訴請求管轄法院判令 Y 給付買賣 A 車之價金新臺幣(下同)80 萬元。 請回答下列各自獨立之問題: (二)若第一審管轄法院作出 Y 應給付 X 49 萬元之判決,請問:

申論題內容

1.何謂假執行宣告?【6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雷彼得
所謂「假執行」,乃指民事判決尚未確定前而先為執行,以實現該判決內容之程序,此項制度之設計,係為保護債權人之利益,以抗衡債務人之上訴權,使債權人得以運用假執行制度,不致因債務人藉由上訴之拖延而蒙受損害。因此,「假執行」與保全程序之「假扣押」、「假處分」最大差異,即在於「假執行」之執行與確定判決之執行相同,得為一切執行行為,並為終局執行,而「假扣押」、「假處分」則僅以保全將來之強制執行為限,祇能將執行標的物為查封,而不能拍賣或處分,由此可知,「假執行」其實即為「先執行」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