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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臺灣銀行新進人員甄試_七職等/法務人員-不動產管理:民法、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64487
科目:民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英文契約條款翻譯【英翻中】
年份:106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題: X 以 Y 為被告,起訴請求管轄法院判令 Y 給付買賣 A 車之價金新臺幣(下同)80 萬元。 請回答下列各自獨立之問題: (二)若第一審管轄法院作出 Y 應給付 X 49 萬元之判決,請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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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未有 X 之聲請,法院得否逕自就該判決作出假執行宣告?【7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雷彼得
依民訴訟法第393條規定,假執行之聲請,應在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通常債權人如對債務人提起給付訴訟,即於起訴狀中表明,原告願供擔保准為宣告假執行,之後如法院判決原告勝訴,依民訴訟法第392條「法院得宣告非經原告預供擔保,不得為假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之規定,法院即得於判決主文中為假執行之宣告,故此項宣告,係於終局判決確定前即付與可實現該判決內容之執行力之宣告,而為賦予執行力目的之裁判,具有形成判決之性質,除附有供擔保之條件外,不必待判決確定,即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從而,縱使該判決尚未確定,債權人即得據以向法院提存所提供擔保後,以該判決為執行名義對被告為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