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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臺灣銀行新進人員甄試_七職等/法務人員-不動產管理:民法、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64487
科目:民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英文契約條款翻譯【英翻中】
年份:106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第一題: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 800 萬元,並以其所有之 A 地設定抵押權給乙,請分別附理由回答下 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二)甲可否將 A 地出租或設定其他抵押權或地上權?【8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Allan Pan

可以


第866條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成立第一項以外之權利者,準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