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士官因執勤態度不佳,遭長官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32 條規定,予以罰勤三日之懲罰。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參考法條:
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 19 條第 1 項
軍人之懲罰依其身分,區分如下:……二、士官懲罰:撤職、降階、記過、申誡、 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降級、罰薪、罰款、悔過、檢束及罰勤。…… 第 32 條
罰勤,於例假、休假或放假日服行與部隊或公益有關之勤務;其期間為一日以上十 日以下,每日罰勤時間以六小時為限。
第 74 條
悔過、檢束、禁足及罰勤懲罰之執行期間,逢例假、休假或放假日者,不予補假。
(一)罰勤三日之懲罰,其法律性質為何?依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應如何提起救濟?其主要立法理由之考量為何?又,甲對罰勤三日包括國定假 日,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74 條規定,將不予補假,甲亦有所不服,於執行前,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甲應如何提起救濟?(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