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法律事務所律師乙受退役軍官丙委任,處理有關涉嫌國安機密資訊洩漏事件之辯護工作。甲事務所內並存有乙與丙及其他關係人間洽談、通 訊往來之相關文書及電磁紀錄。111 年 5 月 20 日,檢察官與法務部調查局人員持搜索票,進入甲事務所執行搜索,並扣押乙與丙及其他關係人 之電子郵件資料與電腦。請參酌所附刑事訴訟法條文,依我國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回答下列問題: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22 條第 2 項
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 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 第 133 條第 1 項
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二)檢調得否進入甲事務所執行搜索?(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