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應將境外關係企業的盈餘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之條件如下:
1根據所得稅法第43-3條,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
2低稅負國家地區:指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實質類似租稅之稅率未超過所得稅法第五條第五項第二款所定稅率之70%或僅對其境內來源所得課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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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四、依我國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3 及相關法令規定: (每小題 10 分,共 20 分)
(一)營利事業符合那些條件時應將境外關係企業的盈餘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