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市政府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辦理「徵求民間參與X公共建設興建營運移轉案」並依法公告招商後由乙和甲簽訂投資契約,且乙負責投資興建並為營運,乙依約須支付開發權利金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及營業總收入2%之營運權利金給甲,另依約並應繳納500萬元履約保證金給甲,乙違約時,此保證金不予發還。又依雙方契約乙所使用基地為坐落甲市之A及B兩地號土地,面積合計59,000平方公尺,依環評法規該開發整體面積應進行環評,乙乃以「因應開發需要」為由,函請甲將該A及B地號土地先合併再分割成CDE三筆地號土地,其中分割後C土地建築基地面積9,000平方公尺因而不足1公頃,得以不必進行環評,乙即可先行進行開發。甲基於促參法促進民間參與之精神並尊重乙自行規劃開發與需求,依照乙之申請將土地分割為CDE三筆土地後並就C土地之開發,做成X函許可,乙因此隨即於C地號土地上興建日後之營運大樓且進行第1期施工。丙公益團體發現後,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第8項規定,函請甲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2條規定命乙立即停工。請問:
參考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1 條 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特制定本法。
第 7 條 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
第 14 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
第 22 條 開發單位於未經主管機關依第七條或依第十三條規定作成認可前,即逕行為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開發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
第 23 條第 8 項 開發單位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
第 23 條第 9 項 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 1 條 為提升公共服務水準,加速社會經濟發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特制定本法。
第 52 條
1 民間機構於興建或營運期間,如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質重大違失、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主辦機關依投資契約應為下列處理,並以書面通知民間機構:
一、要求定期改善。
二、屆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者,中止其興建、營運一部或全部。但經主辦機關同意融資機構、保證人自行或擇定符合法令規定之其他機構,於一定期限內暫時接管該公共建設繼續辦理興建或營運者,不在此限。
三、因前款中止興建或營運,或經融資機構、保證人或其指定之其他機構暫時接管後,持續相當期間仍未改善者,終止投資契約。
2 主辦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時,應通知融資機構、保證人及政府有關機關。
3 主辦機關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終止投資契約並完成結算後,融資機構、保證人得經主辦機關同意,自行或擇定符合法令規定之其他機構,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繼續辦理興建或營運。
法院組織法
第 7 條之 1
本法規範之法院及其他審判權法院間審判權爭議之處理,適用本章之規定。
第 7 條之 2
1 起訴時法院有審判權者,不因訴訟繫屬後事實及法律狀態變更而受影響。
2 訴訟已繫屬於法院者,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向不同審判權之法院更行起訴。
3 法院認其有審判權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裁判關於審判權認定之羈束。
第 7 條之 3
1 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 前項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為多數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
3 當事人就法院之審判權有爭執者,法院應先為裁定。
4 法院為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5 第一項及第三項裁定,得為抗告。
第 7 條之 4
1 前條第一項移送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法院認其亦無審判權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其所屬審判權之終審法院請求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原法院所屬審判權之終審法院已認原法院無審判權而為裁判。
二、民事法院受理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當事人合意願由民事法院為裁判。
2 前項所稱終審法院,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或懲戒法院第二審合議庭。
3 第一項但書第二款之合意,應記明筆錄或以文書證之。
第 7 條之 5
1 前條第一項之終審法院認受移送法院有審判權,應以裁定駁回之;認受移送法院無審判權,應以裁定指定其他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
2 前項受指定之法院,應受指定裁定關於審判權認定之羈束。
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 47 條 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法院組織法及其他有關人事法律之規定。
(一)甲於丙請求後兩個月仍未命乙立即停工,丙可否對甲提起訴訟?若可以,是否須經訴願?訴訟類型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