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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與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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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 112-2 國防法務官考試_相當高考:憲法與行政法#118381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二、請依據憲法法庭判決之見解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 88 年 10 月 2 日修正公布之軍事審判法第 181 條第 5 項規定:「被告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之上訴判決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其未規定被告得以事實認定錯誤為由,上訴於高等法院是否違憲?(30 分)
相關申論題
(一)對於國防部空軍司令部認定甲向低階人員乙借貸金錢之行為致生糾紛之事實認定,行政法院得否為全面之合法性審查?請依相關法理及司法實務見解仔細說明。(40 分)
#505499
(二)於行政訴訟程序中,甲主張雖向軍階較低之乙借款逾期未還,但甲未利用權勢脅迫,且借款金額有限,國防部空軍司令部未考量相關情事即作成撤職令,違法侵害其工作權及服公職權。行政法院對於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作成之撤職令,得否為全面之合法性審查?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請依相關法理分析說明。(20 分)
#505500
(二)共同正犯之數人分別繫屬於普通法院及軍事法院審判,就同一犯罪事實有無,分別受普通法院無罪判決及軍事法院有罪判決確定者,若其主要之證據相同,受軍事法院判決有罪之受判決人,其可否聲請再審?(30 分)
#505502
三、藥事法第 102 條第 2 項規定:「全民健康保險實施 2 年後,前項規定以在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為限。」此項規定限制醫師藥品調劑權,是否牴觸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請依我國大法官解釋與國家干預人民職業自由之理論,申論之。(40 分)
#505503
四、甲原為空軍中校,退伍後經核定支領退休俸。惟其於任職期間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經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確定。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即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2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發函核定甲自判決確定時起喪失請領退除給與之權利,並應繳回自實際犯罪時起已支領之退除給與。請問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命甲繳回退除給與,是否有行政罰法之適用?(20 分)參考法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24 條第 1 項第 1 款軍官、士官在現役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不發退除給與:一、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之刑確定而未宣告緩刑,或因案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確定。但……。
#505504
五、甲為服務於陸軍某單位之軍官,並獲核配眷舍一戶。甲死亡後,其配偶乙將該眷舍讓與他人使用。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經民眾檢舉查證屬實,發函命乙於一個月內改善,乙屆期未改善,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即依國軍軍眷業務處理作業要點第 19 點第 3 款規定,發函撤銷乙之眷舍居住權,並收回該眷舍。乙對於該函不服,向國防部提起訴願,請問乙之訴願是否合法?(20 分)參考法條:國軍軍眷業務處理作業要點第2點為安定國軍眷屬生活,使官兵無後顧之憂,以振奮士氣,提高戰力,特訂定本作業要點。第 19 點第 3 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給予一個月改善期限,未予改善者,撤銷其眷舍居住權收回眷舍。又限期改善後,再有相同違規情節,經查證屬實者,得不給予改善期限,由列管單位依權責及程序予以撤銷眷舍居住權,收回眷舍:(三)將眷舍出租、出借、經營工、商業、私自頂讓等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者。
#505505
(三)甲提起行政訴訟時,審判長若認其訴訟類型錯誤,其在訴訟指揮上, 應採取何種措施?其主要之立法考量為何?甲已有律師作為訴訟代 理人有無影響?審判長得否逕認訴訟類型錯誤,而駁回甲之起訴? (40 分)
#561146
(二)甲經復審或申訴、再申訴程序,嗣後提起行政訴訟時,請考量懲罰是否已執行,論述其訴訟類型為何?又,其訴之聲明應如何主張方能符合訴訟要件?(30 分)
#561145
(一)罰勤三日之懲罰,其法律性質為何?依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應如何提起救濟?其主要立法理由之考量為何?又,甲對罰勤三日包括國定假 日,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74 條規定,將不予補假,甲亦有所不服,於執行前,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甲應如何提起救濟?(30 分)
#561144
二、承上題,當檢調於執行搜索時,律師乙以口頭嘲諷語氣對檢調說: 「你們好偉大,讓國家機器動得好厲害。」丙則在檢調欲執行扣押時,更以肢 體動作阻撓且吐痰於檢調臉上。檢調認為乙、丙之行為,構成刑法第 140 條之侮辱公務員罪及侮辱職務罪。請參酌所附刑法條文,依我國憲法法 庭判決,分別就侮辱公務員罪及侮辱職務罪部分,闡述大法官對該條文 合憲與否之審查意旨,並如何據以評價乙、丙之行為。(50 分) 參考法條: 刑法 第 140 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56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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