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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法規與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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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 114 地方政府公務特種考試_三等_衛生行政:衛生法規與倫理#134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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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4年 - 114 地方政府公務特種考試_三等_衛生行政:衛生法規與倫理#134618
科目:衛生法規與倫理
年份:114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4年 - 114 地方政府公務特種考試_三等_衛生行政:衛生法規與倫理#134618
科目:
衛生法規與倫理
年份:
114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三、我國於 2024 年通過再生醫療法與再生醫療製劑條例,針對再生醫療技術與再生醫療製劑採雙軌制管理。試問:
申論題內容
(二)依再生醫療法規定,再生醫療技術之定義為何?有那些技術被排除? (7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nomi
法規名稱:
再生醫療法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再生醫療:指利用基因、細胞及其衍生物,用以治療、修復或替換人體細胞、組織及器官之製劑或技術。
二、再生醫療製劑(以下簡稱再生製劑):指含有基因、細胞及其衍生物,供人體使用之製劑。
三、
再生醫療技術(以下簡稱再生技術):指於人體執行再生醫療之技術。但下列技術不包括在內
:
(一)輸血。
(二)使用血液製劑。
(三)骨髓造血幹細胞移植、周邊血造血幹細胞移植。
(四)人工生殖。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技術。
.....以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