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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地方政府公務特種考試_三等_衛生行政:衛生法規與倫理#134618
科目:衛生法規與倫理
年份:11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2023 年新修正之菸害防制法終將新興菸品,包括電子煙(類菸品)與加熱菸(指定菸品)納入管制。試問:

申論題內容

(三)同樣依菸害防制法第 7 條規定,加熱菸經扣押或扣留於海關者,主管機關應作何處置?(9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nomi
法規名稱:    菸害防制法
第三章   菸品之管理
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菸品,業者應於製造或輸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核定通過後,始得為之。
經向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完成申報之菸品有新發現健康風險時,中央主管機
關得公告指定其應於一定期限內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並應限期命業者
回收及停止製造、輸入;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未經核定通過者,限期
命其回收或銷毀並禁止製造、輸入。
前二項所定應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菸品(以下稱指定菸品),其健康
風險評估審查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與資料及必要之組合元件、健康風險
評估審查範圍與審查程序、上市後監視與管控機制、核定之廢止及其他相
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指定菸品經扣押或扣留於海關者,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後三個月內未
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或已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而未經核定通過者,
得由原扣押或扣留海關逕予銷毀。
前項扣押或扣留於海關之指定菸品,其攜帶或輸入者得於該指定菸品經核
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後三個月內領回;屆期未領回者,原扣押或扣留
海關得逕予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