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或已發還者,並予追繳: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2 年 11 月 6 日工程企字第 09200438750 號函,若廠商有 「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即認定該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二)上開行政行為若僅在網站上公告,程序上是否合法,其效力如何?(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