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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一般警察人員特考_三等_警察法制人員:民法與民事訴訟法#22632
科目:警察◆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年份:10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向乙融資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由甲提供市值 500 萬元之 A 地,丙提供 市值 250 萬元之 B 地設定共同抵押權於乙,並由丁為連帶保證人,某日,甲心臟病 發猝死。試問:下列情形當事人之權利義務是否消滅?

申論題內容

(二)丙為甲唯一之繼承人。(6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努力不懈

謹試解本題如下,請各位摩友指教:

(二) 丙為甲唯一之繼承人時.丙與甲、乙、丁之關係:

1. 丙為甲唯一之繼承人,如未拋棄繼承,則繼承甲之全部之權利義務。依題意,丙繼承市值500萬元之A地,與原甲對乙1000萬元之債務。惟依民法第1148條,丙僅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2. 丙提供市值250萬元之B地設定共同抵押權於乙,甲死亡後其對乙之債務由丙繼承並未消滅,故該抵押權亦不消滅。

3. 丁為連帶保證人,按保證契約係保證人丁與債權人乙間成立之契約,不因主債務人甲之死亡而歸於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