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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104654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年份:110年
排序:1

題組內容

一、甲(住臺北市大安區)起訴主張其與乙、丙(2 人均住新北市板橋區) 共有坐落桃園市中壢區某址之 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自民國 107 年 3 月 12 日起該地被丁(住臺北市中正區)無權占用,因乙及丙不欲對丁 起訴請求返還該地,甲故而單獨起訴請求法院命丁返還 A 地予原告及其 他共有人乙、丙。試問:

申論題內容

(二)法院在審理中應否闡明原告得追加請求被告應給付因無權占用 A 地 而受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而如被告丁抗辯其對 A 地有租賃權, 原告則否認之,則對租賃關係存否之事實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 (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