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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國立政治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公法甲、乙組:憲法#99101
科目: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憲法
年份:110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請依序回答以下問題:

申論題內容

(二)立法者為強化網路上不法内容的管制,希望透過法律手段,促使網路服務提供者(例如:臉書)採取積極的作為處理相關不法內容,打算制定以下法律規定:「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符合下列情形,對其使用者之侵權行為,不負賠償責任:、所傳輸之資訊由使用者所發動; 二、未改使用者之資:三、經通知或知悉其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後,立即移除涉有侵權之內容」請附理由說明此一規定是否符合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意旨?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W

「惡、假、害」的建議定義,亦即「出於惡意、虛偽假造、造成危害」。


羅政委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5款為例表示,該條文規定散播謠言、影響公共安寧者,科以3日拘留、3萬元以下罰鍰,拘留部分不必要,而罰鍰又過輕且不合理,顯見我國有些法律規定需要調整,另修法範圍也包括核安、災防或食安法規等。
針對媒體報導行政院將修正「數位通訊傳播法」一事,羅政委強調,「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於106年11月在行政院會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目前仍在協商階段,尚未通過,因此不會有修正案。至於媒體報導該法要求平台對訊息進行審查,行政院版草案第13條第2項「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對其傳輸或儲存之他人資訊,不負審查或監督責任。」的規定很清楚表示,不會讓平台業者做審查。羅政委重申,基於對言論自由的保護,有三項機制可以擔保不影響言論自由:
第一,言論上的違法行為類型,務必要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基於「法律保留原則」,行政機關無法自己制定,行政機關萬萬不可能、也不會做言論審查,尤其事前審查的工作,亦不許可。
第二,由獨立審判的法院來判決,如「社維法」的違法行為,仍由法院的簡易法庭認定,由司法審查做把關。
第三,若國家有錯誤,則課予國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