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假、害」的建議定義,亦即「出於惡意、虛偽假造、造成危害」。
羅政委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5款為例表示,該條文規定散播謠言、影響公共安寧者,科以3日拘留、3萬元以下罰鍰,拘留部分不必要,而罰鍰又過輕且不合理,顯見我國有些法律規定需要調整,另修法範圍也包括核安、災防或食安法規等。
針對媒體報導行政院將修正「數位通訊傳播法」一事,羅政委強調,「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於106年11月在行政院會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目前仍在協商階段,尚未通過,因此不會有修正案。至於媒體報導該法要求平台對訊息進行審查,行政院版草案第13條第2項「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對其傳輸或儲存之他人資訊,不負審查或監督責任。」的規定很清楚表示,不會讓平台業者做審查。羅政委重申,基於對言論自由的保護,有三項機制可以擔保不影響言論自由:
第一,言論上的違法行為類型,務必要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基於「法律保留原則」,行政機關無法自己制定,行政機關萬萬不可能、也不會做言論審查,尤其事前審查的工作,亦不許可。
第二,由獨立審判的法院來判決,如「社維法」的違法行為,仍由法院的簡易法庭認定,由司法審查做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