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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東吳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A 組):憲法#103364
科目: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憲法
年份:107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 709 號解釋指出: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制定 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僅為標點符號之修正) 有關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程序規定,未設置適當組織以審議都市更 新事業概要,且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與憲法 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不符。同條第二項(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同意比率 部分相同)有關申請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時應具備之同意比率之規定,不符憲 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九 條第三項前段(該條於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修正公布將原第三項分列為第三項、 第四項)規定,並未要求主管機關應將該計畫相關資訊,對更新單元內申請人以 外之其他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分別為送達,且未規定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 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斟酌全部聽證 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連同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分 別送達更新單元內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 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亦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上開規定均有違憲法 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意旨。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就上開違憲部分, 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完成者,該部分規定失其效力。」 解釋理由書中也指出, 「而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核定,限制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 由尤其直接、嚴重,本條例並應規定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 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 納之理由作成核定,始無違於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請問:

申論題內容

(二)解釋理由書中所稱「本條例並應規定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始無違 於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係運用何種基本權保障理論?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