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制度
當有財產權不明確的問題而無法進行財產權交換時,則政府可透過下面兩種制度的設計,來引導交易回歸市場機能,同時降低交易成本。
1.建立財產權制度
政府應建立明確的財產權制度,讓擁有財產權的人可以使用該項財產、獲取他人使用的收益,或透過財產權移轉(如:著作權制度,其將著作權引入市場機能,可解決著作被他人不當使用的問題),使資源的使用達到最大的效率。若以跨年活動為例,政府可明定不同場域短期內所有權的歸屬,使其可以合理安排使用場域,避免製造外部成本。
2.建立資訊公開制度
政府應訂定相關規定,讓企業提供產品成分、原料或產地等真實資訊且確實公開,以降低交易成本和避免消費者蒙受損害(若是標示不清,則會影響消費者的選擇和權益)。政府除了要求企業應將資訊透明化之外,也應自行公開資訊,讓民眾能隨時了解國內最新訊息。以跨年活動為例,政府可透過廣播、電視、網路等管道宣傳交通或觀光等注意事項,避免混亂情形發生。
(二)汙染者(使用者)付費
汙染者付費是指政府對汙染環境的廠商依照一定的標準課徵費用,汙染環境的廠商則須依據其所排放汙染物的質與量直接付費給政府,以補償其造成的損失,減少汙染的外部成本;當廠商汙染愈多時,就須支付較高的費用,達到外部成本內部化的效果。以跨年活動為例,政府可對參與的民眾及攤販收取適當費用,並將其收入作為解決外部成本的補貼。
(三)直接管制
直接管制是指政府藉由立法或行政規定,允許、禁止或矯正行為人(如廠商)的某些經濟行為,來直接處理外部成本問題。最常見的作法是透過政策法令來限制或取締特定行為,如規定禁菸場所範圍、限制塑膠吸管使用等。
(四)課稅或補貼
當存在外部成本(私人成本小於社會成本)時,政府可考慮利用公權力向廠商課稅,使其承擔外部成本並減少產量,將外部成本內部化。相對地,若是生產能帶來外部效益(私人效益小於社會效益),政府可對該廠商加以補貼或給予獎勵,鼓勵其增加產量。
(五)汙染排放權
各國為了對抗空氣汙染問題,常建立碳權排放交易市場,將汙染排放轉化為許可證,以努力減少排放二氧化碳。在碳權排放交易市場中,碳權屬於產品故可進行交易,而政府可制定排汙交易辦法與總量目標,允許達成減量的廠商將其多餘的減量份額透過市場轉讓給未達成減量目標的廠商。此碳權排放交易可在不影響經濟發展的同時,減少汙染總排放量和溫室氣體造成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