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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2 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法部分)#36372
科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法部分)
年份:10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為 A 公司負責人,A 公司從事代理汽車買賣;甲之好友乙則獨資開設園藝景觀工 程行。民國 100 年 1 月甲將其個人一部市價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休旅車,以 80 萬元出賣給乙,約定一個月後付清價金。一個月後,乙誤以其與甲當初約定之買 賣價金為 100 萬元,乃支付 100 萬元予甲,甲亦因遺忘約定之金額而收受。嗣甲於 101 年 1 月 1 日委託乙為其設計建造住宅前之庭園,雙方簽訂契約(內容一部分為 委任、一部分為承攬之約定,而甲乙間之真意究係重在何者無法探求),約定工程 款為 300 萬元(包含委託設計費 100 萬元及工作承攬報酬 200 萬元),乙於 101 年 8 月 1 日完工交付甲使用。其後乙於 104 年 1 月委託甲所經營之 A 公司出售其裝置 有防盜系統之名牌汽車一部,甲於 A 公司代售期間將該車停放在 A 公司門前(戶 外),並在車窗上張貼出售廣告,以招來買主,但忘記交代設定防盜密碼,致該車 於夜間遭竊。事後甲雖對乙表示道歉,但拒絕賠償,二人因此交惡。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⑴乙於 104 年 2 月主張甲向其溢收休旅車價款 20 萬元,應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 甲抗辯乙並未依法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且行使撤銷權之除斥期間已過,其基於 有效之契約受領價金,非無法律上原因,何者有理?(1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古天樂
(一)乙得依民179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甲返還溢收之20萬元。 1.依題示,甲乙間係約定以80萬元為休旅車之買賣價金,甲乙間之買賣契約經雙方意思表示合致,並約定以一個月為付清價金之期限,甲乙間之買賣契約並無認何意思表示錯誤之問題,自亦無意思表示錯誤撤銷與撤銷逾越除斥期間之可能。 2.一個月後,乙誤以為當初約定之價金為100萬元而交付於甲,甲亦因遺忘約定之金額而收受,惟甲乙間合意移轉100萬元之部分經雙方同意,甲乙間之物權行為亦無意思表示錯誤之問題。 3.如前述,本題並無意思表示錯誤撤銷之問題,自亦無撤銷除斥期間之問題。惟甲乙間之買賣契約僅約定價金80萬,故溢收之20萬元部分,甲受領並無法律上之原因,甲受有利因而益致乙受有損害,乙自得依民179請求甲返還溢收之20萬元,且此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15年(民125參照)。
詳解 提供者:郭力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