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甲為 A 公司負責人,A 公司從事代理汽車買賣;甲之好友乙則獨資開設園藝景觀工
程行。民國 100 年 1 月甲將其個人一部市價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休旅車,以
80 萬元出賣給乙,約定一個月後付清價金。一個月後,乙誤以其與甲當初約定之買
賣價金為 100 萬元,乃支付 100 萬元予甲,甲亦因遺忘約定之金額而收受。嗣甲於
101 年 1 月 1 日委託乙為其設計建造住宅前之庭園,雙方簽訂契約(內容一部分為
委任、一部分為承攬之約定,而甲乙間之真意究係重在何者無法探求),約定工程
款為 300 萬元(包含委託設計費 100 萬元及工作承攬報酬 200 萬元),乙於 101 年
8 月 1 日完工交付甲使用。其後乙於 104 年 1 月委託甲所經營之 A 公司出售其裝置
有防盜系統之名牌汽車一部,甲於 A 公司代售期間將該車停放在 A 公司門前(戶
外),並在車窗上張貼出售廣告,以招來買主,但忘記交代設定防盜密碼,致該車
於夜間遭竊。事後甲雖對乙表示道歉,但拒絕賠償,二人因此交惡。試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