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2 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法部分)#36372
科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法部分)
年份:10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為 A 公司負責人,A 公司從事代理汽車買賣;甲之好友乙則獨資開設園藝景觀工
程行。民國 100 年 1 月甲將其個人一部市價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休旅車,以
80 萬元出賣給乙,約定一個月後付清價金。一個月後,乙誤以其與甲當初約定之買
賣價金為 100 萬元,乃支付 100 萬元予甲,甲亦因遺忘約定之金額而收受。嗣甲於
101 年 1 月 1 日委託乙為其設計建造住宅前之庭園,雙方簽訂契約(內容一部分為
委任、一部分為承攬之約定,而甲乙間之真意究係重在何者無法探求),約定工程
款為 300 萬元(包含委託設計費 100 萬元及工作承攬報酬 200 萬元),乙於 101 年
8 月 1 日完工交付甲使用。其後乙於 104 年 1 月委託甲所經營之 A 公司出售其裝置
有防盜系統之名牌汽車一部,甲於 A 公司代售期間將該車停放在 A 公司門前(戶
外),並在車窗上張貼出售廣告,以招來買主,但忘記交代設定防盜密碼,致該車
於夜間遭竊。事後甲雖對乙表示道歉,但拒絕賠償,二人因此交惡。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⑵乙於同上時間,另外對甲起訴請求工程款 300 萬元,甲抗辯乙之報酬請求權已罹
於消滅時效,甲之抗辯有無理由?(15 分)
⑶乙主張甲與 A 公司成立民法第 185 條規定之共同侵權行為,請求甲應與 A 公司
連帶賠償汽車被竊之損害,有無理由?(15 分)
詳解 (共 2 筆)
(二)甲之抗辯有理由,乙不得向甲請求工程款300萬:
1.依題示,甲乙間就設計建造庭園之契約,其內容為一部委任一部承攬,其中委任費用為100萬元、承攬報酬為200萬,乙於101年8月1日完工並交付於甲使用,101年8月1日之翌日,乙之報酬請求權即可行使,消滅時效開始起算(民128)
2.故就本題意所指,委任報酬100萬元之部分,其消滅時效依民125之規定為15年,乙於104年2月起訴請求甲給付委任報酬100萬元,其請求權並未罹於時效。惟就承攬報酬200萬之部分,民127第7款定有明文:「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適用兩年之短期消滅時效,故乙之承攬報酬請求權自已罹於2年之短期時效。
3.然甲乙間之契約,顯然同時包含兩種有名契約(委任、承攬)之主給付義務,學說上有主張此種混合契約究竟應以何有名契約之規定為其準據,應視當時人之真意以何有名契約為契約之主要部分為據,惟依本題所示,甲乙之真意重在何者無法探求,故依此尚無法決定以何者為準據。
4.惟委任為勞務性契約之基礎類型(民528),而承攬契約依民490之規定,亦帶有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之內涵;亦即承攬契約應屬委任之特殊型態,且依本題所示,甲乙間之契約所注重者,係乙為甲完成庭園之建造並交付,甲乙所注重者依常情判斷顯然以承攬契約之給付義務較為核心,故就本體若僅以甲乙間之約定部分帶有委任性質,即割裂適用其消滅時效,恐有悖於民127第7款針對承攬特別規定其短期時效之立法意旨。故就本題而言,乙之300萬工程款應罹於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