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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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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 - 96-2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52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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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96年 - 96-2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52266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年份:96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96年 - 96-2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52266
科目: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年份:
96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一、民事受訴法院依原告甲起訴狀所載地址送達開庭通知書,就被告乙部分,經郵政機 關以「此址查無此人」為由退回,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倘原告甲部分亦遭郵政機 關以相同理由退回,受訴法院又應如何處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