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鐵路特種考試_高員三級_事務管理:民法總則#43542
科目:鐵路◆民法總則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乙兩人為好友,甲因經商之故需要現金周轉,乙為了幫助其度過難關,偽稱有 得到甲之同意,將甲寄放在乙處之名畫代甲以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出售給丙並 交付完畢。甲得知上情後,向丙表示並無同意乙代為賣畫之事,請求乙返還。則當 事人間之法律關係應如何解決?(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H Lan Lan

a.依題意:

(a)這不是無權處分的問題,因依題意乙是說他得到甲的同意,而且是代甲出售給丙,這是以甲之名義出售的;所以這是代理的問題。但實際上乙並未得到甲的同意,所以這是一個無權代理的問題。

(b)本題當中沒有民法§169、民法§170規定之表見代理的事實,所以這是狹義無權代理的問題。

b.以甲、丙之間(本人與相對人)做討論:

(a)本人跟相對人所討論就是乙所為的無權代理行為,效力如何?不管乙代甲所為的買賣契約或者是物權行為,通通是效力未定,甚至甲表示拒絕承認以後,這些行為都不生效力。

(b)不生效力的結果,就代表丙沒有實際取得該畫作的所有權,該畫作仍屬甲所有;那因此甲事後可以根據民法§767 I前段規定,請求丙返還畫作。

(c)本題當中就算丙為善意,由於乙、丙之間法律行為效力未定,是基於無權代理規定,而非無權處分;那丙也不是信賴乙為有處分權之人,而為乙交易,這也沒有善意取得規定的適用。所以丙就不能就畫作主張善意取得。

*如果是無權處分,那第三人為善意,就可能發生善意取得;但如果是無權代理,就算相對人為善意,也不會發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詳解 提供者:Zeel(106高考一般行政上榜)

一、甲得依民法767條規定,請求丙返還畫作;丙得依801條和948條規定,主張對畫作之占有保護

  1 按民法103條、170條之規定,代理權人於代理權限制範圍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然若該代理人無代理權,其以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本人不生效力。

  2 依題示,乙偽稱有得到甲之同意,以甲之名義將甲所有之名畫出售給丙,並完成交付,此一行為係乙代理甲與丙訂定買賣契約及物權交付契約,然實質上乙之代理為無權代理,兩契約在甲同意前皆屬效力未定。今甲表示不承認乙之代理行為,則買賣契約及物權交付契約自始無效。

  3 按民法767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其所有物者,得請求占有者返還。如前所述,乙丙間之買賣與物權交付契約既屬無效,名畫之所有權仍屬甲所有,丙對該畫為無權占有,甲自得請求丙為之返還。

  4 然依民法801條規定,動產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有關占有規定保護時,即便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次按948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動產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保護。

  5 依題示,乙雖無移轉名畫所有權之權利,然丙係受乙之偽稱,誤乙為有權代理,進而善意受讓動產之占有者,故丙應受第94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主張其對名畫之占有受到法律保護。

二、丙若返還名畫,得依179條規定,向甲請求返還價金

  按民法179條規定,無法律上理由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原因,其後原因不存在者亦同。如前所述,乙代理甲與丙訂立之契約既屬無效,則甲若受領畫作買賣之價金即無法律上之理由,且對丙之物權所有權造成損害,故丙得依民法179條規定,請求甲返還價金。

三、丙得依民法第179條規定,向乙請求返還價金

  若丙將畫作返還給甲,且乙尚未將價金交付給甲,則乙對丙成立不當得利,丙得依179條規定向乙請求返還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