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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高等考試_三級_公平交易管理、商業行政:公司法#63000
科目:公司法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A 公司以研發生物辨識技術為主業,並未公開發行,由甲擔任董事長,實收資本額 新臺幣 3 億元,其公司章程第 12 條規定:「本公司之投資總額,得達實收股本百分 之六十。」試問:若 A 公司擬與 B 公司在美國地區合資設立 C 創業投資事業,經查 C 創業投資事業係以有限合夥(limited partnership)之型態設立,具有法人格,並由 A 公司擔任該有限合夥之有限責任合夥人,則 A 公司之投資是否合法?又若 A 公司 股東會決議通過投資 C 創業投資事業新臺幣 2 億元,但未先決議修改章程,則該股 東會之決議是否有效?(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林彥宏
(1)合法,公司得為有限合夥之合夥人,不受公司法不得為無限責任之股東之規範,但須經過股東會三分之後以上之股東出席,出席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使得為之。 (2)不合法,A公司之資本額為3億元,轉投資C公司2億元,已超過實收資本額之60%,故應先修改章程使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