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四、甲、乙、丙、丁及戊等五人合資設立 A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模具開發事業,
章程規定設置三位董事,一位監察人。經查 A 公司章程第 5 條中規定:「股東之股份
非經全體股東同意不得轉讓予第三人,未經全體股東同意之股份轉讓無效。」又 A
公司設立時第一次之發行股份總數為 200 萬股,分別由發起人甲、乙、丙、丁及戊
等五人以每股新臺幣 10 元各認繳 20 萬股,其中甲所認之 20 萬股為複數表決權特別
股(每股表決權為普通股表決權之 5 倍),乙、丙、丁及戊所認繳之 80 萬股為普通
股。A 公司設立一年後,業績逐漸起色,為提高員工向心力,擬規劃召開股東會修
正章程,增加發行每股表決權為普通股表決權 5 倍之複數表決權、且具有指定一名
董事人選之特別股共 30 萬股,再由董事會以特別決議之方式,決定全部由 A 公司負
責技術研發之員工己,以每股新臺幣 10 元承購,試問其發行特別股之規劃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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