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有關憲法基本權與立法者之關係上,請先試讀以下兩段文字 。
Robert Alexy 提出「基本極大化誡命」(Optimierungsgebote),認為唯有不斷充實、精緻化基本權利的體系內容,將基本權利構築成完備無缺的價值秩序,要求立法者依循這個價值秩序來發動其權限,才能落實基本權利對立法者的全面拘束,也才能落實滴水不漏的權利保護。立法者必須被定位成「基本權執行機關 (Grundrechtsvollzug)」其權限行使以忠實具體化基本權利所預設的價值內涵為核心,以確保立法權對基本權利的服從。
Ernst-Wolfgang Bockenforde則主張基本權作為框架秩序(Rahmanordnung), 批評說如推促基本權利規範內涵「極大化」的發展方向,以及這個發展方向所設定的「無漏洞權利保護」的理想目標,將導致立法者的政治運作與政治形成空間被無止境地壓縮。基本權利與立法者的關係,並不應該建立在基本權利作為「極大化誡命」的前提之上,反而應該基於维護民主意志自由形成的考量,將基本權利預先設定的規範內涵儘可能退到最外圍的框架限制,藉此儘可能留給立法者充分的政治形成空間,以保護議會民主不至於在基本權利的拘束下遭受危害或扭曲,是以,唯有將憲法及基本權利視為一套形式化導向的「框架秩序」,才能恰當詮釋基本權利與立法者之間的關係。
請以國内任兩號「對立」之大法官解釋為例(大法官對於立法形成自由必須採取截然不同態度),說明憲法基本椎與立法者形成自由之緊張關係:請運用前述兩位學者之說法加以發揮論述一不論考生個人對於所提出之大法官解釋多數意見 的看法為何,並請於最後從理論角度重新回到核心命題,提出考生個人規範性的 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