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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東吳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民法(財產法)#100033
科目: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民法(財產法)
年份:110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貳、甲為擔保對乙、丙之債務,乃將己有之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下稱:抵押權) 於乙;將己有之 B 屋,設定抵押權於丙。A 地設定抵押權後,甲將之出租於戊使 用,每月租金十萬元,按月於每月一日給付。甲繼將上述租金債權,設定質權於 庚,以擔保所欠債務之履行,甲、庚並共同通知戊此項設定質權之事由。又甲之 B 屋因係向丁租用丁之 C 地所建築,為此,丙於設定抵押權時,特別擬就聲明函, 載明:「甲就租金如有遲延給付,或未為給付,致有終止租約之虞時,丁願意通知 丙,以努力保全甲之承租權」等語,經丁簽名同意後,將該函交還丙收執。設有 下述情形,請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三、為免發生上述糾紛,抵押權人乙、丙有無防制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