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貳、甲為擔保對乙、丙之債務,乃將己有之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下稱:抵押權)
於乙;將己有之 B 屋,設定抵押權於丙。A 地設定抵押權後,甲將之出租於戊使
用,每月租金十萬元,按月於每月一日給付。甲繼將上述租金債權,設定質權於
庚,以擔保所欠債務之履行,甲、庚並共同通知戊此項設定質權之事由。又甲之 B
屋因係向丁租用丁之 C 地所建築,為此,丙於設定抵押權時,特別擬就聲明函,
載明:「甲就租金如有遲延給付,或未為給付,致有終止租約之虞時,丁願意通知
丙,以努力保全甲之承租權」等語,經丁簽名同意後,將該函交還丙收執。設有
下述情形,請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欠乙之債務,未能償還,乙實行抵押權,經法院裁定許可拍賣抵押物,甲
執該裁定聲請法院就 A 地強制執行,法院於 108 年 3 月 10 日實施查封,乙隨
即將此項扣押事由通知戊,並請其自下個月起之租金,應交付於乙,戊於同
月 20 日收受該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