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屬告訴或告發依法務部臺高檢署(87)法檢(二)字第 001061 號討論意見:
甲說:
認係告訴。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第二項規定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是法律既賦予其當事人能力及充任原告、被告之資格,則其就該公寓大廈被害之事實所提之控訴,自屬告訴。
乙說:
認係告發。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之立法,依法案訂定時之立法理由說明,係專指民事訴訟而言,且在民事訴訟上有當事人能力如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在刑事訴訟上亦不承認其得為告訴,是尚不得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即認本件其所提出者係告訴。管理委員會既為非法人團體,未具獨立之人格,故應認本件所提之控訴,係屬告發。
(二)若採乙說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下同)第303條第一款諭知不受理判決:
1.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2.大廈管理委員會是否得為第232條之告訴人?
(1)本條之告訴人包含自然人及法人。
(2)大廈管理委員會雖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成立之團體,但其僅具民法上當事人能力,而不具備法人資格,故大廈管理委員會並非第232條之告訴人。
3.結論:
乙大廈管理委員會既無告訴權而提起告訴,偵查中,檢察官應依第255條第一項為不起訴處分。倘檢察官未發現告訴程序不合法而為起訴,法院應依第303條第一款諭知不受理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