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刑訴法修正 保障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被告資訊獲知權
為保障被告及其辯護人在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應享有適當之資訊獲知權,俾利行使防禦權。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33條之1,明定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辯護人原則上享有與審判中相同之完整閱卷權;無辯護人之被告則享有適當之資訊獲知權。但為擔保國家刑罰權正確及有效之行使,辯護人因檢閱、抄錄或攝影所持有或獲知之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二)第 33 條之 1 被告及其辯護人之卷證資訊獲知權原則
「I. 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II. 辯護人持有或獲知之前項證據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III.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法院應以適當之方式使其獲知卷證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