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代理
a.間接代理及其與直接代理區別:
代理人為本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學說上按其效果是否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分為「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說明如下:
(a)直接代理:代理人所為之法律行為,效力是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就稱之為「直接代理(民法§103)」。所以民法上的「代理」,一定是「直接代理」的行為。
(b)間接代理:這法律行為雖由代理人為之,但不是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而最終的效果還是歸屬於本人,就稱之為「間接代理」。
(c)民法上所講的「代理」,一定就是「直接代理」;「間接代理」只是學說上產生的一個名詞,與隱名代理一樣都是條文上找不到。
(d)民法當中的代理,因為根據民法§103,這代理行為的效力,一定要直接及於本人,所以民法所稱「代理」,一定是「直接代理」的行為。「間接代理」或「行紀」只是一個跟民法的「代理」很類似的概念,但它並不是民法當中所稱的真正「代理」。
(e)而「間接代理」,乃代理的類似制度,非真正代理,例如民法債編中之行紀契約(民法§576)。
b.間接代理是否是民法所謂的代理?間接代理為學說上的名詞,其提出來是用來與民法當中真正代理做對比;換言之,民法當中的代理一定是直接代理,而這直接代理的「直接」,指的就是代理人所為的法律行為,效力一定要及於本人,一定要符合這要件才是民法上真正的代理。故間接代理就不是民法上真正的代理。
一隱名代理
隱名代理:售予代理權,有權代理之代理人,以自己名義與相對人為意思表示,此時債權行為之當事人因相對人是否知悉代理人具有代理權而有所不同:
1直接代理:
2間接代理:不知其為代理人,成立於代理人與相對人間
不同:當事人不同、
二間接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