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
- 公立或經政府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食品、營養、家政、生活應用科學、畜牧、獸醫、化學、化工、農業化學、生物化學、生物、藥學、公共衛生等相關科系所畢業者。
- 應前款科系所相關類科之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 應第一款科系所相關類科之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丙等特種考試及格,並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製造相關工作三年以上,持有證明者。
工作項目:
-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之執行與監督。
- 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擬訂、執行與監督。
- 其他有關食品衛生管理及員工教育訓練工作。
食品製造廠涵蓋:
-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食品製造工廠,係指具有食品工廠登記證之食品製造業者。
- 第三條食品製造工廠應設置專任衛生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衛生管理人員)。
- 前項衛生管理人員應於工廠實際執行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或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