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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執行員: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74221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原告甲起訴請求被告乙賠償損害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第一審法院 判決甲全部勝訴,若乙捨棄上訴權,而甲之損害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 後、上訴期間屆滿前,擴大為 300 萬元,甲認為必須在第二審擴張其起 訴之聲明,因此對原判決提起上訴。試問:法院應如何認定甲是否具有 上訴利益?(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YuFan Wei
㈠甲不具上訴利益。
⒈按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提起上訴,原則上須具備上訴利益始得為之。就上訴利益之判斷,通說採形式不服說,即以原告之聲明與原審之判決相比,如下級法院就原告起訴之聲明,為全部允許之判決,即全部勝訴而言,原告自無上訴之利益,或法院判決原告全部無理由者,被告對於判決亦無上訴之利益。惟例外之情形,對於上訴是否有利益,不以主文之勝敗訴而論,以上訴是否可得較原判決內容更實質有利結果為判斷標準,即採實質判斷之實體不服說。如形式之形成之訴、抵銷抗辯之判決等,縱令當事人為勝訴之一方,倘得依上訴獲得更有利之結果,仍例外許其提起上訴。
⒉依題示甲起訴請求被告乙賠償損害新臺幣200 萬元,第一審法院判決甲全部勝訴,於形式上自無上訴利益,又甲之損害擴大至300萬,依本法第244條第4項之規定,原告得起訴時僅表明最低金額並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之,惟甲之損害擴大乃為言詞辯論終結後所生,自不得補充聲明之,亦難謂得以例外以實體之上訴利益而擴大其上訴之聲明。